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其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并利用集體的力量爭取自身合法、正當權益。特別是被派遣的勞動者,由于其自身地位及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特殊的關系,使得被派遣的勞動者既要受勞務派遣單位的日常管理,還要受用工單位的工作管理,他們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更應該得到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64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敝腥A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21號)第1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吸收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勞務派遣工應首先選擇參加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勞務派造單位工會委員會中應有相應比例的勞務派遣工會員作為委員會成員。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边@些法律法規均賦予了被派遣勞動者無論是在勞務派遣單位還是在用工單位,都可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而相應的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都必須建立工會組織。
但在實踐中,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工會活動確實具有一定的困難,因被派遣的勞動者平日工作時間都身處不同的用工單位,員工都非常分散,且各自實際的工作環境并不相同,因此很少組建工會,即使組建了,其工會工作也很難開展。因此,當勞務派遣單位沒有組建工會組織或者難以組織活動的,由被派遣的勞動者直接參加用工單位的工會確實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做法。